2017-09-07
表1 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级及培训能力要求
机构分级 |
教练车总数要求 |
培训能力要求 |
一级 |
大于80辆(含) |
1)具备不少于三种车型(摩托车除外)的培训能力,每种培训车型不少于1辆;从事摩托车驾驶培训的,摩托车总数不少于5辆; 2)具备教练员管理、学员管理、教练车技术管理、培训预约、培训学时记录、结业考试、学员满意度、学员投诉受理等信息化管理能力,并能与管理部门实现互联和信息共享 |
二级 |
大于40辆(含) |
1)具备不少于两种车型(摩托车除外)的培训能力,每种培训车型不少于1辆;从事摩托车驾驶培训的,摩托车总数不少于5辆; 2)具备教练员管理、学员管理、教练车技术管理、培训预约、培训学时记录、结业考试、学员满意度、学员投诉受理等信息化管理能力,并能与管理部门实现互联和信息共享 |
三级 |
大于20辆(含) |
1)具备一种车型的培训能力; 2)具备培训学时记录、结业考试、学员满意度等信息化管理能力,并能与管理部门实现互联和信息共享 |
主体资格
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。